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申办网络托管业务规定》的通知
各电信运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规范通信网络代维(外包)服务市场,建立代维市场良好秩序,提高通信网络代维服务质量,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保障企业在网络托管业务中承担设备、线路等维护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市申办网络托管业务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适应通信信息产业发展和通信网络代维的需要,规范通信网络代维服务市场秩序,提高通信网点设施的维护质量和全网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托管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网络托管业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通信设备、线路等维护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 申请《网络托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除提供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网络托管业务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的组织章程、企业简介、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能力及绩效介绍;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清单、资格获得情况及其他辅助人员状况说明;
(五)用于网络托管业务的维护用仪器、仪表、车辆、计算机等设备的清单;
(六)网络托管业务服务承诺书及相关信誉证明材料;
(七)企业已获得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评定标准
第四条 网络托管业务中的维护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传输、交换、数据、基站、电源等设备以及通信光电缆、管道、通信铁塔的维护。
第五条 相关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具有一定数量国家认可的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具有承担相应专业维护作业的设备、仪器、仪表及工具、车辆等;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网络托管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年检制度。
(一) 年检材料除应提交《电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年检意见。
(二)相关部门出具的年检意见将作为《网络托管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条件之一。
第七条 持证企业必须在批准的许可登记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4条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27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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